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否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否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法律严格保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获得与自己劳动数量和质量相匹配的报酬。
取得劳动报酬权对劳动者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经济基础,保障其基本生存需求,还关乎劳动者的尊严和社会地位。若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职工怀孕不能上班劳动法如何规定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怀孕职工不能上班有系列规定保障其权益。
一是孕期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二是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况。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是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一定天数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是辞退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判断。
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法律规定,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此时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双方权利义务按约定执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
若劳动者虽超六十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以及该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
因此,不能简单认定超过六十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一定是或不是劳动关系,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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