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额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额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额的确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情况计算:
1.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工资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来说,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7个月,月平均工资5000元,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4个月工资即2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二、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定期限;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若劳动合同终止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等,同时满足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达标、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就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但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如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明等,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非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需分情况判断:
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提出维持原工资待遇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况单位无补偿义务。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标准续签,劳动者不同意,单位需支付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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