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2026-01-27 23:26:15 法律知识 0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有多方面区别。合同目的上,前者促委托人与第三方订合同,后者实现标的物与价款交换;主体上,前者有居间人等,后者仅买卖双方;义务和报酬方面也各有不同。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合同目的:居间合同目的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居间人仅提供媒介服务。如房产中介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本身不参与交易。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实现标的物与价款交换。

   2. 合同主体:居间合同有居间人、委托人两方主体,有时还涉及第三方。居间人是中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交易搭桥。买卖合同只有买方和卖方两方主体,双方直接交易。

   3. 合同义务:居间人义务是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对合同能否订立不承担责任。买卖双方义务是按约定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可依约定获报酬,未促成则无报酬。买卖合同中,卖方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获价款,是交易对价。

   二、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 合同目的:居间合同目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而买卖合同目的是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方,买方支付价款,双方直接进行交易。

   - 合同主体:居间合同有三方主体,即居间人、委托人和第三人。居间人处于中间介绍地位。买卖合同只有两方主体,即卖方和买方,双方直接建立交易关系。

   - 合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尽力促成合同成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 报酬支付: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买卖合同中,买方按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不存在类似居间报酬的支付情况。

   总体而言,二者在合同目的、主体、义务和报酬支付等方面有显著差异,在法律实务中应准确区分。

   三、买卖合同公证是怎么收费的

   买卖合同公证收费标准并非统一固定,通常受合同标的额大小等因素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以合同标的额为计费依据较为常见。例如,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能按一定比例收取,如0.3%;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可能降低至0.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比例继续降低,如0.2%等。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有别,公证机构会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

   除按标的额收费外,也有部分地区按件收费。对于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买卖合同,可能直接按每件几百元的标准收费。

   此外,若办理公证过程中涉及翻译、调查取证等额外服务,会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另行收取。当事人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时,可向当地公证机构咨询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同时了解有无优惠政策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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