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是怎样的

2026-02-01 07:21:43 法律知识 0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是怎样的?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因当事人不同有别。中方要户口簿、身份证等;外方需有效护照等,外国侨民还需居留证等。双方要3张2寸合影照,备好材料到内地居民常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登记。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因中方和外方当事人而有所不同。

   中方当事人需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方当事人应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若外国侨民办理结婚登记,除护照等有效证件外,还需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双方还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准备好上述材料,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存在一些共同点:

   1.婚姻效力有瑕疵:二者均为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

   2.婚姻自始无效: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财产处理原则相似: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子女权益保障相同: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

   三、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症是不是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症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无效婚姻只有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方有精神分裂症不在此列。

   不过,若一方在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所以,一方有精神分裂症不构成无效婚姻,但隐瞒病情可能使婚姻面临被撤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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