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后不能再诉讼吗
一、经济仲裁后不能再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的效率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在仲裁后反复通过不同途径处理同一纠纷。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当事人能够证明裁决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开庭仲裁后多久能判缓刑
开庭仲裁和判缓刑并非同一程序。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不存在判缓刑的情况;而判缓刑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里,从开庭到作出判决的时间,法律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至于能否判缓刑,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所以,无法确切说明开庭后多久能判缓刑,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是否符合缓刑条件来判断。
三、两个仲裁员开庭是否违法
一般情况下,两个仲裁员开庭违法。仲裁庭组成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仲裁中,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设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两名仲裁员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因为两名仲裁员在进行表决时,若意见不一致,难以形成有效的裁决结果,无法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
但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有时可能会采用特别仲裁程序,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但同样不存在两名仲裁员开庭的合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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