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可以继续仲裁吗
一、仲裁后可以继续仲裁吗
仲裁后是否可以继续仲裁,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基于同一仲裁协议、同一事实和理由,通常不可以再次仲裁。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制度旨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资源浪费。
然而,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出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原仲裁存在程序违法、仲裁员有违规行为等法定可撤销情形,经法定程序撤销原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或者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当事人要明确再次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评估自身权益及案件情况,谨慎决定是否启动新的仲裁程序。
二、仲裁能否超过申请范围
仲裁一般不能超过申请范围。仲裁机构的审理和裁决应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
从程序公正角度看,当事人是仲裁程序启动者,其明确的仲裁申请范围界定了仲裁庭的审查边界。仲裁庭需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开展调查、审理并作出裁决,若超出此范围,有违当事人意愿和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若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涉及超出申请范围的事项,该超出部分可能面临不被认可的风险。比如,当事人仅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及支付已完成工作的报酬,仲裁庭却额外裁决了当事人未主张的预期利益赔偿,这部分超出申请范围的裁决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相应程序,如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超出范围的裁决内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仲裁以当事人申请范围为限是保障仲裁程序正当性与结果有效性的重要规则。
三、仲裁协议可以口头的吗
仲裁协议通常不能口头订立。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能清晰地记录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关键内容,避免日后因对协议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方式,如双方通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口头仲裁协议由于缺乏明确的载体,难以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实际履行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容易引发证据采信、协议效力认定等诸多问题,不利于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所以,为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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