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法院郝家桥法庭调解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老李与被告小张本是多年好友。2023年6月,小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老李提出借款2万元的请求。念及多年情谊,老李爽快答应,当场交付借款,小张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2023年9月,小张再次向老李借款2万元,老李依旧慷慨解囊,小张亦出具借条,约定相同利息。借款到期后,老李多次向小张索要本金及利息,小张因资金困难至今分文未还,因此昔日好友因钱财心生嫌隙。老李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小张诉至绥德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还本付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案件详情,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若简单判决,可能会彻底割裂两人的情谊,甚至引发后续矛盾。为此,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向小张释法明理,告知其欠债还钱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安抚老李情绪,并向老李分析了小张不还钱的原因,引导老李换位思考,体谅小张的难处。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张向老李诚恳致歉,双方达成共识,在约定期限内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