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奎屯法院审结2400万货款纠纷案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新材料公司为长期商业伙伴,双方围绕化工原料供应先后签订21份连续买卖合同。贸易公司严格恪守合约精神,按时足额完成供货义务,但新材料公司却未能如期支付货款,日积月累下,拖欠金额已近2400万元。
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曾共同签署《逾期清单》,明确了截至特定时点的欠付本金,并约定按日0.0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然而,《逾期清单》签订后,新材料公司仍未能清偿欠款,后续违约金持续累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贸易公司将新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已确认的违约金及对账日后产生的后续违约金。
法院审理过程中,聚焦“定分止争、保障交易稳定”核心目标,推出多项精准裁判举措,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在事实认定环节,针对新材料公司自认的欠付货款本金,法院未开展不必要的证据审查,而是直接依法予以确认。这一做法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司法资源在无争议事实上的无效消耗,又大幅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为纠纷快速化解奠定基础。
在违约金裁量方面,奎屯市法院创新性地划分“既往合意”与“未来责任”边界,采取差异化裁判思路。对于双方在《逾期清单》中共同盖章确认的违约金,法院认定该对账行为系双方就既往违约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商业主体自主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全额支持。此举强化了商业对账的法律效力,为经营主体诚信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司法背书。
针对对账日后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后续违约金,法院考量到新材料公司存在明确经营困境,若按原约定日0.02%(年化7.3%)标准持续计算,可能导致债务无限膨胀,超出债务人承受能力,甚至引发企业倒闭、产业链断裂等连锁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应被告申请,将后续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既保障债权人资金占用损失得到弥补,又为债务人留足经营周转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