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法院成功调解五千余万元合同纠纷
原告某外贸公司与被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于2023年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指令采购货物,被告依约支付货款。2025年,被告向原告提交多份《订单申请》,请求原告采购冻肉产品,原告依约采购了相应货物,双方签署确认了相关的《收货确认单》。但被告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5264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刘小榕与原、被告双方核对欠付金额,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欠付金额没有争议,但缺乏信任基础,原告表示对于欠付的现金款项被告可以分期支付,在港口存放的货物被告可以分期、分批售货,并于每次提货车辆放行前向原告付清对应货款。但被告因货物品类及数量较多担心提货时原告无法交付相应货物。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后考虑到港口货物的特殊性,为避免企业因纠纷长时间难以解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结合双方的诉请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得以快速高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