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体系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6-02-25 16:05:02 法治新闻 0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十五五”时期应当不懈努力、接续奋斗。

  公正高效权威是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目标

  “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明确将“公正高效权威”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尺度,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标准,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改革方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的具体要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努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公正高效权威刑事司法体系的

  新要求新期待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更高的期待,提出更高的要求。

  可感知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更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和体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不仅体现在实体公正方面,也体现在程序公正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都重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对亲历司法案件的感受,也包括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以及社会关注高的案件的感受。应当用好媒体报道、听证、陪审、审判公开等途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积极体验和感知。

  可期待的司法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追求司法效率应当同实现司法公正有机统一起来。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可以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也可以使受损害的社会秩序得到及时恢复;不仅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实现,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2020年至202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84.46万件,判处罪犯793.91万人。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140余万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同比均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要完善刑事诉讼的程序分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另一方面,在传统办案方式对效率提升已近乎瓶颈的背景下,要利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科技赋能刑事诉讼,切实有效提升办案效率,避免“迟来的正义”。

  人民认可的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司法的权威性不仅可以保证司法有能力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也能够确保纠纷在司法系统中得到最终解决,定分止争,实现司法审判的终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司法权威要得到人民的认可与拥护,就必须时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不能满足于办结,而要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裁判结果才能真正被社会公众所信服,这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

  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刑事司法体系的具体展开

  刑事诉讼法学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体系化研究,使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更加周密、更加科学、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研究和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考虑提出的建议和方案是否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对于涉及面广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轻微犯罪治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认罪认罚从宽等问题,要深入实际研究其运行效果和优化举措。

  重塑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持续加强人权保障。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只关注对人的强制,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均是针对人,而对物和对隐私的强制均作为侦查行为对待。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刑事诉讼中“物”和“隐私”的关注已经越来越多,有时甚至超过对“人”的关注。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进一步提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应当加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研究,关注“物”与“隐私”的研究,不断丰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内容,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刑事诉讼的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广泛应用,例如,智能化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预测性侦查、无人机侦查、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大模型监督、自动生成法律文书、远程诉讼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等司法体制改革新任务。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应用场景及规范化的研究。

  加强对刑事诉讼涉外程序和制度的研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在国际社会影响力的变化,刑事诉讼中的涉外元素越来越多,管辖、境外侦查取证、境外证据的审查判断、涉外涉案财物的处置、没收、缺席审判、引渡、司法协助、国际警务合作等许多涉外案件的实践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有效解决,切实增强刑事司法制度的供给能力。

  加强对司法职权配置的研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一方面,要研究现行司法制度中职权配置不合理的地方,予以调整优化;另一方面,进行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要认真研判其中的职权配置问题。

  加强对单位被追诉人的研究。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一直立足对自然人的追诉,各种制度设计均围绕自然人犯罪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越来越多出现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对待涉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新课题,关乎社会稳定与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也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加快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审查和管辖,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案件审查和执法司法要依法进行,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刑事诉讼法学者应当深入实践、加强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涉企强制措施和诉讼制度,既有效预防和惩罚犯罪,又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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