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李某承包某项目工程,李某委托项目经理张某从某建材公司处赊购建筑用砖。2020年起,某建材公司多次索要砖款及运费无果。2025年7月,某建材公司向昭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某、张某向其支付货款21.4万元。
昭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某建材公司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借条》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复印件载明:今借某公司砖款19.6万元+运费1.8万元,共计21.4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因被告李某、张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二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建材公司作为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该案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系书证、传来证据,在未能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原告某建材公司需要其他证据对《借条》复印件加以佐证。但本案原告某建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欠付货款以及欠付货款的数额,且二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复印件真实性进行确认。故对某建材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