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屯昌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3年前,原告海口某花卉合作社承接了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中标的屯昌县西昌某路段苗木采购种植及养护工程。原告依约完成了树苗种植及养护,但被告却迟迟未支付相应款项。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最初按照被告住所地原则由澄迈县人民法院受理,但由于案件还涉及道路绿化工程问题,属专属管辖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澄迈县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屯昌县法院审理。
屯昌县法院新兴法庭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否认部分欠款,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需同时提供与其裁植苗木相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及规范的施工资料,以确保其完成的绿化工程验收合格。
面对双方的激烈辩争,承办法官没有拘泥于烦琐的书面条文,而是抓住了案件的核心矛盾——“树到底种了多少?成活没有?”为此,法官督促项目工程的总发包方及建设单位即屯昌县交通局组织双方进行验收,核对了双方在苗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树种及数量,并以该建设单位确认的结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苗木费、采购种植养护费共计6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针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等材料,因双方合同约定上述材料是在交货时提供,且原告所供应的苗木均已交付并种植两年之久,并经屯昌县交通局复核仍存活,且该路段绿化工程亦通过竣工验收。法院认为被告现再提出该项主张已无实际意义,判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继续围绕双方争议的苗木数量及对应价款的认定问题,再次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核对,被告否认苗木种植的数量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辩驳证据。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