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警示预付消费风险
龙岗区法院法官表示,诚信是经营之本,市场主体要恪守合同约定,诚信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突然加价甚至失联跑路逃避经营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预付,在选择商家时需提前核查经营资质、信誉口碑等,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及违约责任等,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学考驾照遇糟心事,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相应学费
张某与某驾培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报考类型、培训费用、退费核算等内容。张某按约定支付培训费3680元及押金300元。在张某备考科目二期间,驾培公司通知其练车时间仅限晚上,并将考试地点安排在外地。张某对此提出异议,驾培公司要求增收费用,双方沟通未果。此时,张某已接受了驾培公司提供的参考报名、软件学习及三次赴外地考试的服务,科目一已通过考试,科目二也已参加6节教学,但尚未考试,也未收到任何书面资料。不久后,驾培公司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与联系方式,张某无法正常接受培训,向法院起诉,要求驾培公司退还3000元学费。
法院审理认为,某驾培公司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学车时间和考试地点的情况下,限制消费者白天约课学车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试费用,超出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因自身原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难以实现就近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某驾培公司返还张某剩余学费3000元。
教育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股东应向消费者清退剩余课时费
朱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朱某的孩子提供早托课程60课时,单价224元。朱某支付总费用13440元并接受34课时服务后,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朱某向法院诉请公司股东吴某、张某退还剩余26课时费。
法院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依法清算并退还费用。公司股东吴某、张某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却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吴某、张某向朱某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