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放行助力社矫对象走向新生
在张某入矫初期,连江县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悉张某所在的企业因其被判处刑罚后拟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立即启动调查工作。检察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该企业,与负责人进行商谈沟通。沟通过程中,检察官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对象不等同于被羁押的罪犯,其劳动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同时着重说明,给予社矫人员继续工作的机会,既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充分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最终,企业同意留用张某。
“社区矫正的意义不仅在于监督管理,更在于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保住一份工作,就是保住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也是保住他融入社会的信心。第一次了解到张某的情况,我们就知道,这件事必须管。”检察官说道。
2025年5月,张某以6月农忙需回老家完成抢收抢种为由,向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申请跨省外出10天。因该事由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情形中明确列举的情形,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连江县检察院反映该情况。
收到线索后,检察官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张某是入矫初期帮助保住工作的“老熟人”。面对“农忙”这一相对模糊的事由,检察官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检察官得知:张某老家仅有年迈的父亲以及腿脚残疾的兄长,严重缺乏劳动力,且当地乡村机械化程度低。张某是唯一掌握叉车技术的人员,每年农忙期间均需其返乡承担主要劳作任务。检察官同时发现,就在两个月前,张某因姑姑病重、去世接连两次私自外出,并因此受到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训诫处分。
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此事心存顾虑。张某虽有违规记录在前,但此次申请事由也确实属于生产生活必需,批还是不批,成了摆在面前的难题。为此,连江县检察院与连江县司法局就张某的外出申请召开了联席会议。会上,检察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张某虽有两次训诫处分,但均因至亲病危、离世等特殊事由,主观恶性不深,且张某返乡的农忙申请并非一般性“帮忙”,而是涉及家庭基本生计的必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确需离开”的立法本意。经充分的讨论,会议最终达成一致——依法批准外出,同时制定详细的监管方案。
外出期间,连江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张某行踪实施动态监管。最终,张某顺利完成麦田的抢收抢种,及时返程,未出现任何脱管漏管情况。以此次申请为契机,连江县检察院在与县司法局会签的协作意见框架下,积极推动生态公益服务与社区矫正深度融合,针对张某设计个性化生态公益服务,安排其担任“社区普法”“法治进企业”辅助员,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推动其从“违法者”向“法治参与者”转变。
顺利解矫那天,张某带着一面锦旗来到司法局,锦旗上面写着“真情帮扶助新生 司法为民暖人心”。检察官说:“解矫不是终点,回归才是目的。张某送去的不仅是锦旗,更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