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把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好
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可以说,这部法典从酝酿到诞生,始终凝聚着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顶层设计。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多重突破:它创造性地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它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把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战略部署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它统筹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实现了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从分散到统一、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历史性跨越。
完善配套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1242条涵盖领域广泛,许多条款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特征,需要通过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这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授权性条款,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行政法规,明确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碳排放权交易等核心制度的实施细则。要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将同步废止10部法律,但森林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20余部法律继续保留,法典与这些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与此同时,全国现行千余件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中不少条款与法典存在不一致之处,须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完成全面清理和修改。此外,还应加快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为生态环境法典执行提供精准的标尺和依据。只有构建起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各类法规规章标准为支撑的配套制度体系,才能确保法典各项规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编中设置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按日连续处罚、信用惩戒等制度工具,赋予派出机构独立执法权。这些制度要真正发挥威力,离不开严格公正的执法。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执法标准和裁量基准,切实解决过去不同法律之间处罚尺度不一、执法标准悬殊的突出问题。要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同时也要看到,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简单粗暴,生态环境法典专门规定了信用修复条款和帮扶指导机制,体现了刚柔并济的治理理念。执法机关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也引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坚决防止法典规定沦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强化司法保障功能。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强化检察监督,并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要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损害担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在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新型污染物侵权、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损害等新类型案件中,要积极探索裁判规则,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利器,加大对损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要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让受损的生态得到修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生态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生态环境法典篇幅宏大、涉及面广,覆盖了从工业排污到生活噪声、从碳排放管理到光污染防治的各个方面,与每一个企业、每一位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法典纳入普法规划和干部培训体系,利用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要注重面向企业开展专题培训,引导企业对照法典要求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履行排污许可、信息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等法定义务。生态环境法典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外,还应及时更新法学教材、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理论研究,为法典持续实施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和人才储备。唯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同向发力,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现代治理格局。
以法为纲,山青水长。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从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到2026年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我国用37年时间完成了生态环境领域从单行法到法典化的历史跨越。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完成了“前半篇文章”,而把它贯彻好、实施好,则是更为关键、更为艰巨的“后半篇文章”。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执法司法,推动全民守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的每一项规定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