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惩戒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案件首次执行期间,经甘泉县法院执行干警积极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对履行期限、履行金额等核心内容均作出明确约定,该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协议生效后,温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李某随即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干警迅速梳理案情,依法向温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并多次通过电话、约谈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温某仍拖延推诿。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全面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限高措施对温某生产生活、出行办事造成显著影响,其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及李某,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案款及相关费用。在执行干警监督下,温某将全部款项足额缴至法院指定账户,李某顺利领取执行款并对执行结果予以认可。法庭依法解除对温某的限高措施,案件圆满执结。
该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强制执行措施的刚性与威慑力。甘泉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工作理念,紧盯涉民生、涉权益执行案件,依法精准适用惩戒措施,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全力打通胜诉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