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患重病可向离异父母索要抚养费

2026-04-21 16:17:05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梁飘 许新惠)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离婚时约定无须负担抚养费的吴某被身患白血病的成年女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

  吴小某出生于2006年,系吴某(男)与李某(女)的婚生女。2012年,吴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吴小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全部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吴某偿还。此后,双方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

  2024年,吴小某被确诊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吴小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未毕业,因身体原因尚未独立生活。李某因照顾女儿无法工作,医疗费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其余部分由吴小某继父筹借。吴某自2024年7月起共计向吴小某转款10000元。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吴小某诉请吴某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00元。

  吴某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并计划后续通过社会机构为女儿吴小某寻求救助。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已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其应否承担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条款也规定,若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子女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吴小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吴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必要医疗需求显著增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吴小某虽已成年,但目前仍在就学,且因身患疾病,需持续接受教育和医疗支持,客观上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吴小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生父吴某支付抚养费。

  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吴小某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0000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吴小某抚养费1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协议约定固然应予尊重,但不得成为排除法定抚养义务的绝对屏障。这一区别决定了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能绝对排除子女在特殊情形下的请求权。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质上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而非仅基于协议约定的约定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与协议约定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当子女身患重病或生活陷入困境时,如直接抚养方无力全部负担的,非直接抚养方亦应共同承担。经济条件和生活负担可作为法院酌定抚养费数额的参考因素,不能成为完全免除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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