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彭阳检察公益诉讼修复盗掘案生态
法网恢恢,斩断伸向“自然遗产”的黑手
“这些看似普通的‘石头’,实则是不可再生的古生物化石,承载着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承办检察官陈永明介绍,杨某等7人罔顾法律规定,趁夜间携带工具潜入彭阳县城阳乡偏僻山沟,通过剥离植被、凿洞取土等方式疯狂盗掘,不仅破坏了化石的科学层位,更给本就脆弱的黄土高原生态留下伤痕。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便敏锐意识到,此案不仅涉及刑事犯罪,更因盗掘行为造成了化石资源破坏和生态损害。为此,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固定盗掘化石种类、数量及生态破坏程度等证据;另一方面委托专业机构对植被损毁、山体破坏情况进行评估,为公益诉讼追责奠定基础。
经审查,杨某等7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同时,7人的盗掘行为导致林地被大量土方堆积、山体结构受损,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双重追责,既要刑事责任 亦要生态补偿
3月31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检察机关不仅指控杨某等7人的刑事犯罪事实,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要求7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
“刑事处罚侧重惩戒威慑,公益诉讼则聚焦损害补救,二者相辅相成。”检察官在法庭上阐述道,古脊椎动物化石是地球演化的“活档案”,其科学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而盗掘行为对化石层位和周边生态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必须通过生态修复最大限度降低损害。
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杨某等7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判令7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与鉴定费用共计2.2万余元。这一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破坏古生物化石行为的严厉打击,也通过经济追偿倒逼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损害”的双重目标。
以案释法,让保护理念深植黄土高原
“以前不知道挖‘龙骨’犯法,更没想到会破坏生态。”面对判决结果,杨某等人为自己为“石”而狂、铤而走险的行为懊悔不已。案件宣判后,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辖区怡园广场开展“家门口的普法课”,用身边案例解读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受国家保护,盗掘、倒卖均属违法。”检察干警杨鹏程向村民细致讲解,“这些‘龙骨’不是普通石头,而是研究生物演化、地质变迁的重要依据,破坏它们就是损伤地球的‘记忆’。”同时,检察干警结合黄土高原生态脆弱性,说明盗掘行为对植被、水土保持的破坏,让村民明白保护化石也是保护家园。
此次办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古生物化石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通过建立“刑事立案+公益诉讼评估”联动机制,对盗掘、倒卖化石行为保持“零容忍”。截至目前,已办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两件,追偿生态修复费用近3万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化石资源巡查制度,形成“打击—修复—预防”的全链条保护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