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谈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
从创新实践形态看,新兴领域是新质生产力最为活跃、最为集中的生成空间,也是制度供给亟须跟进的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时强调,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新兴领域之“新”,不仅体现为技术迭代和业态创新,更体现在其以数据、算法、平台等新型要素为基础,推动知识生产、传播与利用方式发生系统性变革。与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度相比,这些领域在技术逻辑、商业模式、权益形态和竞争方式上呈现出更强的动态性与复合性,对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已由单纯的权利确认与侵权救济,转向对创新体系运行的制度性支撑,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稳定市场预期、塑造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础。
从制度功能看,知识产权对新质生产力具有基础性、支撑性作用。首先是创新激励功能。新兴领域研发投入大、风险高、周期长,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是企业持续创新的重要前提。其次是资源配置功能。数据、算法、模型、品牌和商业秘密等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合理的产权安排有助于促进要素流动、成果转化和价值实现。最后是竞争秩序维护功能。在科技竞争与产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既要有效遏制侵权“搭便车”行为,也要防止恶意维权、滥用诉权等现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创新成果的“防护盾”,也是创新生态的“压舱石”。
同时必须看到,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既有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系统性挑战。人工智能、大数据、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技术的发展,深刻改变了知识生产、利用与传播方式,使传统制度框架在多个方面出现适用张力。既有制度以人类智力创造为对象基础,以独创性、创造性为主要标准,并通过排他性权利配置实现激励与秩序的平衡。然而,在数据驱动与算法参与的创新模式下,知识生产越来越依赖数据积累、模型训练与系统运行,传统客体标准难以稳定适用。同时,创新活动由单一主体转向多主体乃至人机协同参与,投入与贡献呈现分散化、过程化特征,使以“谁创造、谁享有”为基础的权利归属逻辑失去清晰适用前提。在利用层面,机器学习与自动生成逐步替代人工处理,知识利用行为由可识别的复制传播转向隐蔽的技术处理与概率生成,传统以权利控制为中心的规制方式难以全面覆盖。在此背景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亦作出专门部署,标志着这一问题已从单纯的部门法完善议题,上升为国家创新战略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关键在于坚持守正与创新相统一,在强化保护与促进流通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形成与技术演进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首先,坚持严格保护导向,服务国家科技安全和全球竞争需要。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加大对窃取科技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刑事、行政与民事保护衔接机制,切实保障创新主体核心利益,为新型举国体制提供法治支撑。其次,稳妥构建新型生产要素的产权规则。针对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应尊重技术规律和市场实践,循序推进制度供给,避免简单套用既有规则或激进扩张权利边界,以规范行为、明确预期为重点,促进形成稳定、可持续的创新生态。再次,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治理。针对恶意诉讼、权利碰瓷等问题,完善识别与规制机制,强化诚信原则适用,防止制度被不当利用。最后,强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协同治理。在关键技术与平台经济领域,合理规制权利滥用和市场支配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统筹创新激励与竞争秩序,营造公平开放的发展环境。总体上,应通过系统性制度安排,实现保护强度、创新动力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协调统一。
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点。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作为全国性学术团体,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持续深化,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落地落实落细。研究会要紧紧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性问题,系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与制度路径论证,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聚焦人工智能、数据要素、平台治理等前沿领域,推动形成具有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规则方案。同时,通过组织专题研讨、强化成果转化,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治供给能力,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