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反悔辞退决定不合法

2026-05-13 12:05:37 法治新闻 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判决驳回乌鲁木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判决明确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发出解除通知后,再单方面变更或试图撤销该决定,不能改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仍需依法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案涉公司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合同,却把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归咎于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在遭到劳动者的反对后,案涉公司又想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此,不仅劳动者未接受,法院也不支持。法院依法否决案涉公司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悔决定”,进而确认案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案涉公司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价,也给所有用人单位上了一堂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单方后悔”为主题的法治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用人单位只要通过语言、网络交流、文书或行为明确作出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将相关通知或信息有效送达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即生效,用人单位的单方反悔不影响解除行为的效力。如果解除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中,种种信息显示,案涉公司辞退劳动者的意图非常明显,其反悔很可能并非真心反悔。案涉公司把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归咎于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其目的就是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而案涉公司的伎俩被劳动者识破后,又使出了向劳动者发送《待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限期返岗通知书》的“缓兵之计”,这一反悔行为的背后,很可能藏有“先把劳动者稳住,再以待岗、调岗、安排难以完成的任务等手段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不良动机或嫌疑。法院向案涉公司辞退劳动者之后的单方后悔行为说“不”,拆穿了案涉公司的障眼法,厘清了事实脉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辞退、开除也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最严厉的劳动惩戒措施,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会让用人单位付出支付赔偿金、用工管理信誉受损等代价,导致双输。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慎重,要严格适用法定情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果随意、任性、违法辞退员工,就需要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而劳动者也应增强维权意识,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切莫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假思索地全部归咎于自身,如用人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拿起仲裁、起诉等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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