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刚性守护储户权益

2026-05-21 16:05:18 法治新闻 0
  不久前,吉林省扶余市的扶余惠民村镇银行1800万元存款丢失案引发社会热议,同时让人联想到广西南宁工行“2.5亿存款被窃取”案。两起案件都是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借高息诱饵伪造存单调包,或凭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签名违规挂失补卡,导致储户资金损失。这些事件并非孤立个案,而是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失效、责任虚化的集中暴露,更直指储户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厘清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明确银行责任边界,对防范同类风险、强化储户权益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储户与银行达成储蓄合意,存入资金并取得存款凭证后,双方即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是银行对储户负有的兜底性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通过内部规章或合同约定免除。该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保护存款人的存款自由和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从责任本质来看,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相较于普通储户,具备绝对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与风险防控能力,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理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核心是基于对银行信用与风控能力的信赖,而非对个别员工的个人信任。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员工职务犯罪,本质上属于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风险,该风险不应由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弱势的储户承担。

  防范银行内部人员盗取存款,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需从银行内控、法律完善、监管问责、储户教育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商业银行需摒弃“形式合规”思维,重构实质化内控体系,筑牢资金安全防线。一方面,严格落实关键岗位分设、权限分离、交叉验证制度,推行高管定期轮岗、强制休假、亲属回避机制,杜绝权力集中与“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强化操作流程刚性约束,大额交易、挂失补卡、存单支取等关键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本人到场+人脸识别+身份证原件核验”流程,全程实行双人复核、多级授权,所有操作留痕可追溯、可核查。同时,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构建实时风控平台,对高息揽储、频繁代办、银行员工代办、大额资金异动等高危行为自动预警、及时拦截,从技术层面防范内部作案风险。

  立法与司法层面需统一责任认定标准,明确银行承担无过错责任。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明确银行对储户存款安全负有无过错保障义务,不得以“员工个人犯罪”“储户一般过失”为由免除自身民事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应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切实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监管层面应强化刚性约束,建立风险预警闭环管理机制。对风险预警后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银行,依法采取罚款、暂停业务、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对失职高管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实行行业禁入。同时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对国有大行重点紧盯高管权利与内控合规,对村镇银行、地方中小银行重点排查股权治理、操作流程漏洞,补齐监管短板,消除监管真空。

  此外,应常态化开展金融普法与储户风险教育,引导公众摒弃高利诱惑,不私下委托银行员工代办存款业务,不随意交付身份证、存单、银行卡及密码,养成定期查询账户交易明细、开通资金变动提醒的习惯,从源头上降低存款被盗风险。

  守护储户资金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立身守信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有之义。唯有银行切实压实主体责任,立法明晰义务边界,司法统一裁判尺度,监管从严问责,再辅以公众风险意识提升,多方协同、标本兼治,方能从根本上遏制内部人员盗转存款乱象,稳固金融信用基石,切实守护广大储户合法权益。

  (作者:□潘修平 崔盛楠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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