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分类网络信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

2026-06-04 16:05:03 法治新闻 0
  2025年12月,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用“列举+概括”的规定方式,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具体划分为四类,前两类侧重于未成年人行为规范与价值观引导,后两类则聚焦于未成年人人格及隐私权益保护,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实应对未成年人接触复杂网络信息问题,有必要采取多种协同举措,推动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切实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治理的现实挑战

  未成年人信息治理分层保护与协同保护需求突出。一方面,未成年人群体内部认知差异显著。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认知发展程度、信息接收能力及网络使用需求等不同,现有信息分类标准采用“一刀切”式管理模式,未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发展阶段进一步细化,如针对学龄前儿童及16岁以上青少年推送同质平台内容,不仅难以实现精准保护,反而可能背离打造良好网络环境的制度初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信息保护具有鲜明的外部保障属性。这要求对其可接触信息的治理不能仅停留在网络平台设置的分类提示和风险警告层面,还应当推动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在内的多主体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建立清晰、明确且便于各方识别和介入的提示标识机制。如,未成年人监护人需要通过根据分类标准科学判断,从而初步进行信息筛选,以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用网、合理用网。

  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界定模糊与履责能力存在差异。一方面,平台主体地位及边界不明。《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配备配套标识功能,引导网络信息上传主体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进行标注等。这要求各平台在机制运行中尽到提供标识功能、引导各主体进行标识的责任。然而,平台是不是责任主体本身并不明晰。实践中,平台履责过程常是自我督促、自我监管、自我修复。在此模式下,即使部分敏感信息未被标识,平台可能无需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不同平台在规模、技术条件与治理能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重点呈现或推送。这实际上要求平台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优化内部信息推流机制。即,平台需结合自身特性、后台数据及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个性化的管理细则,并围绕细则进行算法调整,从而实现平台信息整治。然而,有的平台仍需借助数据多、技术强的大平台提供参考规则及技术手段。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实践识别与技术转化双重困境。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规则的实践识别边界不明。《办法》针对炫富拜金、读书无用、不良交友等扭曲价值观,采用列举方式确立了标准,并结合网络治理实践明确了一批典型情形。然而,如何理解《办法》规定的“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表述,值得进一步探讨。这使得其缺乏更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规则向平台治理技术转化仍存在障碍。弹性标准固然有助于增强规范的包容性和现实适应性,但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前端识别和治理的难度,尤其难以直接转化为平台可操作的算法规则、审核标准与处置机制。

  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精准分类保护的具体路径

  通过年龄分级与负面清单完善分类标准。有关未成年人浏览互联网的保障措施中,应当强化年龄分级,可以采用部分试点、学龄分层、引入跨学科知识等方式完善年龄分级措施。同时,可以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特征,建立能够统一识别的动态负面清单,并依照负面清单敏感程度引导平台进行与之匹配的分级推流。建立负面清单、年龄认证等多种综合机制,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信息接触的进一步治理。

  明确网络平台主体地位与多元措施,压实责任。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实质、高效、切实保护,监管部门需通过直接向平台追责这一措施,以督促平台落实提示与拦截措施。平台在承担直接责任同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网络信息上传者进行后续追责。主体地位明确,可直接倒逼平台加强监管措施,并通过向内容发布者提供“注明明显标识”的工具,与信息上传者共同实现相关内容的整体治理。此外,平台仍需遵守《办法》第九条禁止的高曝光环节要求,利用技术手段,设置配套措施,切断其向未成年人传播的可能性。此外,针对小平台(如允许用户自主上传内容的应用程序)治理能力不足问题,可借助大平台及网警审核能力实现“信息把关”目的。例如,通过修改审核机制模型,实现技术与人为的双轨审核,实现平台信息“双把控”。

  打造动态反馈与长期发展模型,实现协同治理。精准把握“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边界,既要严守“保护”的价值底线,也要合理看待网络信息动态发展。首先,对标准边界问题,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案例配套法规释明实践应用场景,平台应定期将典型处理范例内部公示以供其内部结合自身定位,对易触犯的信息领域进行重点把握。其次,针对虚拟场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准确把握价值取向,根据执行效果与受众反馈,动态调整信息过滤标准。最后,要提供面向未成年人的优质信息。应通过制度引导、平台规范与社会倡导等多种方式,推动网络内容生产者摒弃流量至上的创作导向,转而优化内容供给,切实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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