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

2026-06-24 16:08:1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黎志飞 通讯员张书恒 雷��媛 马芮)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失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结合劳动者过错程度与收入水平,最终判决公司自行承担90%责任,员工仅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为劳资双方的权责边界划定了清晰司法标尺。

  郑某曾是甲公司的一名会计兼数据统计员,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在该公司任职。2022年6月10日,郑某通过企业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汇报工作,称“乙公司要注销”。何某发现信息有误后,立即纠正回复:“乙公司确认迁出,代账继续。”——意思为乙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应为“迁出”,而非“注销”,代理记账服务保持不变,相关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办理。郑某随后回复“已联系第三方并寄送资料”。

  然而,在此情况下,郑某仍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传递了“注销”的错误指令,第三方以此操作,导致与甲公司有业务关联的乙公司被错误注销。这一失误引发“蝴蝶效应”,最终导致甲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甲公司将已离职的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作为具体经办人,在收到并确认了正确的书面指令后,仍然传递了错误操作指令,且在整个过程中未予纠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该过失与甲公司最终对外承担的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甲公司自身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一是未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其岗位职责不清晰;二是对于“公司迁出/注销”这类重大、非郑某日常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操作,公司未进行必要的培训,也缺乏有效的内部审批与风险管控流程。公司的这些管理过错,是本次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案涉业务的最终办理主体是第三方机构,第三方作为受托方,负有核实业务信息、审慎操作的法定义务。若产生代理错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可依法另行向第三方机构主张权利。

  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存在主要管理过错,劳动者虽存在重大过失,但过错程度较轻、主观无恶意、行为非故意,且实际执行“注销”操作的并非郑某本人,结合双方过错以及郑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的收入水平,法院最终判决:由甲公司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由劳动者郑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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