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高质效办案推进渎职犯罪治理现代化

2026-06-30 18:05:02 法治新闻 0
  渎职犯罪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且通常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等相互交织,造成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历来属于法律治理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四起案例涵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涉及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此次发布的案例,是司法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部署要求的又一次有力宣示,其覆盖领域之广、惩治力度之大、治理链条之长,堪称典范。

  释放严惩信号,对重点领域“零容忍”,是本次典型案例的突出特点。渎职犯罪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与滥用。公权力行使者不依法履职、乱作为,其危害不仅在于经济损失,更在于对政府形象和法治权威的侵蚀。当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可以无视规则、超越职权行事而不受惩处,法律的尊严便形同虚设,全面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渎职犯罪治理关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其中,曹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曹某作为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明知财力枯竭、债务已拉响警报,仍罔顾禁令违规举债上马“政绩工程”,最终留下33个烂尾工程和巨额隐性债务。与之形成对照的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则敲响了基础设施领域的警钟。李某身为某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在高速公路项目中为不法商人一路开“绿灯”,造成国有资金直接损失7.61亿元,两条高速烂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

  正确认定罪数形态并实行数罪并罚,是本次典型案例隐含的治罪逻辑。无罪受罚和有罪不罚都不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我国当前坚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核心在于对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腐)与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渎职)两类行为实行同步追责、一体惩治,不留死角。四起典型案例深刻揭示了当前渎职犯罪的一个普遍特征:渎职行为往往与受贿行为深度交织,形成“为财滥权、因权生腐”的恶性循环。受贿是动机,渎职是后果,两者相互勾连,形成“共生链”。对此,刑法评价不是“二选一”,而是“双重否定”。本次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无一例外均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或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例如,某县水利局局长鲁某在收受61万余元贿赂后,竟纵容他人在其辖区非法采挖27万余立方米泥炭,使珍贵的黑土地资源遭受不可逆的破坏。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一种争议:受贿并滥用职权,是否属于“牵连犯”(即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即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理由在于: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二者是独立的行为,也是独立的法益侵害,对行为人的行为按照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并不违背双重评价原则。相反,如果因为受贿而滥用职权造成损失,仅以受贿罪评价,就遗漏了对“滥用权力造成公共损失”这一行为的刑事评价。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应当坚持数罪并罚,且在量刑时体现从重原则,具有事实与法理根据。

  刑罚处罚与社会治理的双向协同,是本次典型案例明显的制度创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不只是惩罚犯罪,更强调源头治理。与以往单纯强调惩罚犯罪不同,本次典型案例还着重突出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中,法院在判决后并未一判了之,而是针对案涉国企“三重一大”制度虚设、风控机制失灵等漏洞,精准制发司法建议并跟踪回访,推动企业重构覆盖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督机制,促推涉案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堵塞管理漏洞。这标志着司法机关在惩治渎职犯罪时,正从“就案办案”转向“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深层治理逻辑,力求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筑牢国有资产与公共利益的防线。刑罚作为一种定罪处罚的治理手段,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单纯依赖刑罚威慑,很难根除渎职犯罪。只有修复催生渎职犯罪的制度土壤,才能压缩权力寻租和滥权的空间。

  如何看待渎职犯罪,如何以刑法助力公正、透明、规范的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放在社会治理角度进行审视。从严惩治渎职犯罪和系统预防渎职犯罪,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而且要切实承担起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只有司法上打得准,机制上防得住,立法上织得密,三者有机结合,渎职犯罪治理方能从个案惩罚走向系统治理。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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