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账号继承法律规制困境

2026-07-06 10:05:02 法治新闻 0
  数字经济繁荣发展背景下,社交账号已从单纯的通信工具,演变为承载着个人情感、财产价值与数字人格的主要载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6年2月发布的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社交网络用户规模为11.14亿人,占到网民整体的98.9%,微信、QQ、微博、抖音等主流社交平台全面渗透社会生产生活,线上社交、文娱消费、线上办公与自媒体商业经营等活动深度交融。用户长期网络活动沉淀的动态信息、聊天记录、音视频资料、虚拟资产等海量数字内容,构成了个体生活轨迹与精神情感的信息化载体。

  然而,当账号使用主体死亡后,社交账号及其附属数字资产的权属认定与处置方式,成为逝者亲属、网络服务平台及法律规制领域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逝者亲属希望留存账号内的音视频、影像资料以寄托缅怀之情;另一方面,自媒体从业者的继承人主张继承账号附带的流量价值、商业变现收益等财产权益。而上述合法诉求,普遍受到平台单方规则、立法缺位及第三方隐私争议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在此背景下,社交账号继承已从零散的个体诉求,演变为关乎亿万民众情感利益、财产安全与数字权益保障的民生问题,亟须厘清争议、完善规则,构建兼顾人格尊严、财产权益与隐私保护的数字遗产处置体系。

  社交账号继承的正当依据

  社交账号绝非单纯的网络登录标识,其功能与价值早已超越基础通信属性,是用户耗费时间、心血与情感构筑而成的资产成果,从法理层面剖析,社交账号及其附属内容具备可继承的内在正当性,具体体现为财产、人格、现实需求三层逻辑。

  首先,从财产属性角度看,社交账号蕴含着真切的经济价值,普通用户账号里的虚拟货币、付费会员、原创图文视频等,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财产,一些自媒体、内容创作者更是依托账号的长期运营维持,积累起庞大粉丝群体与成熟的商业变现渠道。此类数字资产与实体财产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用户合法劳动与投入的产物,具备可支配、可流转的财产特征。在全民创业、内容创作的大环境下,借助社交账号开展全职或兼职经营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账号流量、口碑转化而成的稳定收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而网络平台仅提供技术服务与运营环境,实际上并非账号价值的创造者,其仅凭借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就否定用户对自身数字资产的处置权,显然违背财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其次,从人格属性角度看,社交账号可看作自然人在网络空间的人格投射,账号内的交流记录、动态分享、私人影像等内容,留存着个人情感与生活轨迹,承载着独一无二的“人格印记”。允许逝者亲属查阅、留存相关信息内容,并非继承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人格权本身,而是让珍贵的情感记忆得以延续,与传统社会中后人珍藏逝者书信、手札、相册的行为本质相通,也是我国法律延伸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应有之义,充分体现对逝者人格尊严的尊重。

  最后,从现实需求角度看,社交账号早已融入大众日常,当账号持有人离世后,其亲属难以保留逝者语音、影像等数字化情感载体,已成为许多人的遗憾。同时,依托社交账号产生的商业类继承纠纷也逐年递增,相关矛盾逐渐从个案演变为常态化问题。

  综上,认可社交账号继承的正当性,既能回应亿万家庭的情感诉求,弥补数字时代的情感缺憾,也可以厘清数字遗产的权属归属,填补现行法律在虚拟财产领域的规则短板,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朝着公平有序的方向稳步推进。

  社交账号继承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交账号继承领域存在多重制度缺陷与实践困境,法律供给不足、平台治理失范、隐私保护僵化等问题相互交织,致使合理继承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

  首先,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与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虽以概括的方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规则,并在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未明确哪些虚拟财产属于遗产,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厘清账号使用权、账号内财产、个人信息等的可继承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仅原则性提及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未针对社交账号中公开信息、私密信息、第三方信息作出差异化处置规定。这使得司法裁判尺度不一,部分判决认可账号内财产权益的可继承性,部分判决则以隐私保护或平台协议为由驳回诉求,权利保障缺乏稳定预期与统一标准。

  其次,平台治理层面呈现规则垄断特征。目前,主流社交平台普遍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设定账号权属规则,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有限使用权,同时明令禁止转让、继承等处置行为。此类条款由平台单方拟定,用户注册时仅能被动同意,否则,无法使用平台核心甚至全部功能,而普通用户大抵不会逐条阅读,也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其本质上属于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实践中,已故歌手李玟社交媒体账号曾出现意外登录、发布内容的争议事件,暴露出平台对逝者账号管理的空白与混乱。有的平台虽推出纪念账号功能,但其仅能展示公开动态,聊天信息、个人影像等情感资料无法获取,且申请程序烦琐、审核标准严苛。平台推出纪念账号功能,更多是出于维护品牌形象的考量,并未从逝者家属的现实需求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平台动辄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继承,实则更多是考虑到数据垄断与风险规避的因素,未充分考虑用户情感利益。

  最后,目前社会和行业对于隐私保护的理解也存在误区。部分平台和公众将逝者的个人信息与在世公民的隐私权混为一谈,一味采取全面封禁、“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逝者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不再具备常规意义上的隐私权,对相关信息的保护,核心应当是防范第三方隐私泄露、维护逝者人格尊严,而非直接拒绝家属的合理访问。如今社交账号内的内容错综复杂,既有逝者私人记录,也有和他人的聊天互动内容,现有规则没有对不同类型信息进行区分管控,要么全盘拒绝,要么放任风险,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交账号继承的实施难度。

  社交账号继承的规制路径

  解决社交账号继承问题,需秉持人格尊严优先、财产权益保障、隐私适度限制的法治原则,从立法细化、平台归位、司法纠偏三方面协同发力,构建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制体系。

  其一,立法层面,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现有规则,明确社交账号继承的边界。结合我国社会现状与司法实践,对民法典中遗产的范围作出补充说明,将合法的社交数字资产纳入遗产保护范畴。用户账号作为网络身份凭证,因具有人身依附性,为防止冒用身份,原则上不可继承,而账号内虚拟资产、公开信息、经用户授权的私密信息等可依法继承;确立生前意愿优先原则,用户通过遗嘱、平台设置等方式作出的处置安排,效力优先于平台协议与法定继承;细化隐私保护规则,继承人仅可留存、查看信息,不得公开泄露逝者及第三方私密信息,平台需提前过滤第三方信息,剥离无关隐私内容,从源头规避隐私风险。

  其二,平台层面,需摒弃垄断思维,废除禁止继承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删除单方限制用户权利的霸王约定。增设数字遗产自愿继承功能,在账号设置中开放简洁易懂的界面,支持用户自由选择继承范围、继承人、私密信息处置方式。同时,优化纪念账号功能,区分公开与私密信息,简化近亲属身份审核流程,在合规前提下保障家属调取音视频、私人记录等情感载体的权利,明确平台法定配合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合法继承申请。行业内部也可形成自律共识,统一逝者账号的基础服务标准,减少平台之间各自为政的乱象。

  其三,司法层面,需统一裁判标准,纠正认知偏差。明确规范平台禁止继承的格式条款,不得将平台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行为作为裁判依据。同时,区分账号类型,明晰裁判思路,普通账号因侧重情感保护,支持私密信息继承;商业账号因侧重财产保护,应支持相应资产的继承,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一律不予继承。此外,要强化责任追究,继承人泄露隐私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无故阻挠继承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社交账号继承的本质,是人格尊严、财产权益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之治,而非简单的权利取舍。数字时代,人的生命延续不仅是血脉传承,更涵盖数字人格与情感记忆的留存。承认社交账号继承的正当性,并非否定隐私保护,而是拒绝以隐私之名垄断数字遗产、忽视人文关怀的行径。唯有通过立法细化划清边界、平台归位履行责任、司法纠偏统一标准,才能破解社交账号继承困境,让逝者的数字人格得以继续,让生者的情感寄托有所安放,让数字遗产处置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真正实现数字时代对人的全面保护。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广东政法机关办理轻微犯罪诉讼程序研究”(项目编号:GD24XFZ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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