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宝塔区法院速解供水合同纠纷
原告系自来水供水公司,被告系某物业公司,被告基于用水需求与原告签订《延安市城市(非居民)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自来水供应服务,合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按时缴纳水费;第七条第2、3款明确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交纳水费除补缴欠费外,需按日支付欠费总额5%的违约金。自2023年4月至2025年9月16日期间,被告累计拖欠水费(含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1.3万余元,原告通过电话、送达催费停水通知书等方式多次催缴,被告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该案件事实清楚,争议标的明确,双方调解意向明了,立案庭法官联合特邀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调解与情理疏导相结合,用情理沟通化解对立情绪,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总计35.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