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法院审结两起拒执案敲响守法警钟
案例一:丁某在朱某承包的工程中做工。3年时间,朱某拖欠丁某工资3.6万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但朱某未按约履行,丁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朱某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朱某拒收,既未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寄送罚款决定书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朱某拒接电话。为逃避执行,朱某还注册新微信账户用于经营混凝土业务,仅4个月该账户就入账7.3万余元,另有现金收入约1.5万元。侦查期间,朱某才向法院预缴执行款。
武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
“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款项虽金额不大,却直接关系群众基本生活。”承办法官表示,朱某长期恶意欠薪,甚至更换微信账户隐匿收入,虽在侦查期间履行完毕,仍判处实刑,充分表明武义县法院对民生案件“重拳出击”的坚定态度。
案例二:某租赁公司与徐某、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租赁公司申请依法查封了科技公司的两台胶木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查封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双方达成和解,但徐某及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租赁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发现徐某早在和解之后、执行立案之前就擅自将两台胶木机以24万元出售,所得款项分文未用于偿还租赁公司债务。经查,徐某微信账户自设备查封以来均有资金入账,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徐某移送公安侦查。
武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机器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变卖,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义务,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徐某被传唤到案后就缴纳了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法官表示,徐某明知设备已被查封仍擅自变卖,藐视司法权威,虽在刑事立案后履行了全部债务,仍难逃刑事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