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法院审结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5年2月初,本案原告董某联系深圳某货运公司,委托其将一个名牌包从国内运往美国纽约。这个包是一款限量款包,花了40万元从他人手中购入。董某是被告快递公司的常客,她将包直接快递到该公司指定的深圳仓库,快递运单上显示,她购买了保价服务,声明货物价值为500元。
深圳某货运公司签收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运输细节,核定了包装方式,运费定为660元。董某支付运费后,货物便踏上了“赴美之旅”。
然而,2025年2月底,深圳某货运公司突然告知董某,货物在美国海关被查验,且未能放行。此后,货物既没能退回,也没能完成交付,名牌包包就此“消失”。
董某认为40万元的包,不能说没就没了,她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40万元进行赔偿,并退还运费660元。
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则表示,董女士仅仅声明此包价值500元,所以才只收了660元运费,货物被扣也不是公司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深圳某货运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如何认定?
被告深圳某货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的事实及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深圳某货运公司揽收货物后至今未能送达,应认定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董某退还运费并赔偿货物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案中,董某并未明确告知深圳某货运公司货物的品牌和价值,并未就货物的运输渠道、运输安全作出特别要求,亦未提出购买运输保险等要求,由此可见,董某作为应对自身贵重物品的运输安全性承担首要注意义务的一方,并未选择与物品价值相适应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而是选择运输普通货物的方式进行运输,且董某亦未在委托运输时作出充分必要的说明。
结合董某与深圳某货运公司的历史交易情况及深圳某货运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其提供的货运代理服务类型、收费标准等因素,法院认为,深圳某货运公司无论是否看到该货物的商标标识,均无从得知其受托运输的货物是一件价格极为高昂的奢侈品,董某所主张的货物价值已经远远超出人们对一个手提包价值的普遍认知。
因此,虽然深圳某货运公司在接受货运委托时能够预见到其违约将可能导致货物损失,但亦无法预见到该货物作为限量奢侈品所招致的巨额赔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同类普通货物的价值认定深圳某货运公司应当承担的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否则将使货运代理企业及运输企业的经营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参照货物快递至深圳某货运公司进行保价时所声明的价格标准,法院酌定深圳某货运公司按照500元标准对董某所遭受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