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判令房东退还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6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100元,押金8200元,租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刘某、王某应于当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徐某按约向刘某、王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和押金共计12300元。
然而,刘某、王某未能于6月28日前交付房屋。徐某在7月1日实际接收房屋准备入住时,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发霉、墙面脱灰等严重质量问题,因家中有两岁幼儿共同居住,担心影响健康未实际入住。随后,徐某联系刘某、王某及第三方中介,要求根据租赁合同之“甲方(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或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原告)安全、健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条款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双方协商无果,刘某、王某始终分文未退,且于合同解除次日便通过第三方平台重新招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徐某在实际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大面积发霉、墙面脱灰等严重质量问题,该状态已实质影响房屋居住功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适租状态。且徐某家庭有两岁幼儿共同生活,发霉环境对居住者健康构成现实威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王某未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租赁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徐某在发现房屋瑕疵后立即提出解除合同,并于当日搬离,解除通知已有效到达刘某、王某。刘某、王某在合同解除次日即通过第三方平台重新招租,该行为可印证其认可合同关系终止。徐某已依约全额支付租金及押金,刘某、王某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徐某行使法定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为自通知到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返还租金及押金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龙岗区法院予以支持。因刘某、王某无正当理由长期占有徐某资金,客观上造成徐某利息损失,徐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刘某、王某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