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26-08-26 16:09:42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王太伟 通讯员毋景会)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两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若其中一名主体将全部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后,其如何行使追偿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

  2023—2025年期间,付某以某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劳务合同、供货合同。后因付某没有按时支付劳务费、材料款,劳务提供者和供货方将付某及某公司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由付某、某公司共同向劳务提供者或供货方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将全部劳务费或材料款支付完毕,履行完毕代偿义务后,6月16日,某公司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由付某支付某公司的代偿款277.23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将资质借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付某,施工过程中某公司并没有与劳务者、供材方形成法律意思的真意表示,仅是向付某提供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而付某系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租赁机械等投入施工成本,即无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或材料供货合同,付某才是实际交易主体。某公司与付某形成的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涉工程施工产生的费用自负盈亏,故被告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应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付某在承揽案涉工程中,虽然使用原告某公司名义与他人形成合同关系,但是根据自负责任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付某作为行为人及合同相对人,应实际承受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故对内而言被告付某应当对自己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最终责任,即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付某返还原告某公司垫款277.23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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