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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2013-05-08 17:32: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经营性公路的...

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二十二、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二十三、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将第十七条“价格主管”修改为“发展改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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