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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市环保局保护污染
2015-08-24 14:57:24   来源:中国大气环保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大气环保网讯 12369热线形同虚设、环保局百般袒护,最终导致鑫升焦化有限公司肆无忌惮地向外排出滚滚的冲天黑烟。肆无忌惮的...
      中国大气环保网讯   “12369”热线形同虚设、环保局百般袒护,最终导致鑫升焦化有限公司肆无忌惮地向外排出滚滚的冲天黑烟。

肆无忌惮的黑烟

近日,本网连续接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樊庄村的村民反映,称他们村附近的鑫升焦化有限公司常年夜以继日排放黑色烟尘,群众连续几年、多次向环保局等部门举报,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鑫升焦化有限公司排放黑色烟尘的行为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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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清晨5时,我们来到山西省运城市鑫升焦化有限公司樊庄村工业园区。还未进入园区,便远远看到一股股黑色的浓烟飘向天空,随风扩散成一片烟雾,笼罩在工厂、树木的上空,遮挡了刚刚升起的红日洒向大地的光辉。

周边的树木因为常年受到黑色烟尘污染,树皮的缝隙中充满了黑色的粉尘,本是碧绿的树叶也变得污浊不堪。围墙上不仅落着一层灰尘,而且还布满了油污。

5时30分,我们拨打环河津市环保热线,一名接线员说,会尽快联系环保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然而几个小时过去了,却始终没有见到任何的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直到晚间19时08分,一位自称河津市环保局兰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本网工作人员说:“今天是休息日,用车不方便,排污企业是鑫升焦化有限公司。在炉子添加煤的时候,会冒出黑烟。”

让我们疑惑的是:自清晨5时30分至晚间19时08分,在这13个小时38分钟的时间里,河津市环保局虽然口口声声地声称要派执法人员去现场调查,然而却始终没有派出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去现场调查,即便是我们一再坚持要求河津市环保局派工作人员前去调查,河津市环保局也始终不予派出任何工作人员。

环保局内相互推诿

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们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然而河津市环保局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不顾法律规定,拒绝履行自己到现场进行调查的职责呢?

3月24日,工作人员再次致电河津市环保局,询问查处的结果,这位兰姓工作人员说:“已经进行了调查,属于环保设备老化。”既然环保设备老化,为什么不停产呢?兰姓工作人员解释说:“企业无法停产,只能限产,原来产10—15吨,现在限产到6吨,已经上报给局里了,并且立案了,现在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

随后,我们立即电话联系河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该大队的孙姓队长说:“已经立案了,交给法制科了,问题也已经调查清楚了,属于焦炉老化,具体结果得等法制科处罚结束后,由法制科出结果。”

环保执法有气无力

首先,河津市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百般推脱,大有誓死不到现场调查之势。

其次,以设备老化作为借口。既然设备老化,那么老化的设备也不可能是在一天之内老化的,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环保局为何每一年的年检都没有发现设备老化的问题,是环保局没有看到老化的设备,还是故意看不到老化的设备?

最后,以限产代替处罚。鑫升焦化有限公司正在排放大量的黑色烟尘,环保局以限产作为处罚,那就意味着鑫升焦化有限公司可以继续排放黑色烟尘,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污染问题。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河津市环保局居然置国法于不顾,不仅没有关停这家企业,而且放纵这家企业继续排污。

鑫升焦化有限公司污染早已存在

早在2013年12月23日,从中国经济网刊发的《山西鑫升焦化超标排放烟尘

环保局称操作不当所致》一文中,我们看到,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不少的村民患有肺病、癌症、脑血栓等疾病,而环保局仅仅是以操作不当为由,便轻描淡写为污染严重的鑫升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掩护、开脱。

现如今,环保局再次以不能停产仅可以“限产”的说法为该企业排放黑烟的事情进行避重就轻的处罚,从而让该企业堂而皇之躲避了本应停产的处罚。

河津市环保局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为鑫升焦化有限公司掩护、开脱,难道说这两者之间存在什么利益关系吗?环保局的这种开脱行为,留给我们无限的猜测。

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么河津市环保局为什么至今没有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移交公安机关呢?

对于环保局的这种不作为变相放纵企业排污的行为,法律亦有严惩,《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网友竞猜:“根据此条规定,河津市环保局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对某个人的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从根本上杜绝污染问题,还老百姓一个白云蔚蓝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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