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我们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运城河津市的一家名为鑫海公司的工业生产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在其厂区树立起的数座巨型烟囱,不间断的排放着浓烟。据当地群众介绍:该企业在此建厂已经多年,类似这样的排烟是经常发生,也有群众向相关部门举报过,但是却没能制止,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如就这样长期延续,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也不是没可能的。
据查而知,这家名为河津市鑫海煤化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在山西省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位于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2006年2月22日开始。经营范围主要为:承租炼焦设备加工及销售冶金焦炭;洗精煤(来料加工);经销:钢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而且,在2017年就曾被省环保厅点名通报过。恰恰就是因为违规污染而被责查的。并且数家媒体都曾多次报道过。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56138521032396
http://www.sxhj.gov.cn/index.php/cms/item-view-id-15625.html
http://www.sohu.com/a/124349788_359707
根据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国家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多项有关环保举措的当下,华北大地天蓝云淡的优良空气时日,已是越来越多了。老百姓私底下吐槽烂天气、雾霾天的话语也是越来越少。这样的良好成果,得来其实也是不易的。但就是如此来之不易的好局面,偏偏就是有些地方企业单位,丝毫不顾全大局,依然我行我素的排烟排尘。当地环保局对于群众的污染举报,却不查、不纠、不管!至今没有调查结果!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