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我们在当地环保志愿者带领下来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的张家庄堡附近,一个大门前不挂不显露企业名称的无名企业,在其生产作业过程中,将大量的料堆裸露的放置于厂区内。而且并未加以遮盖。据反映群众介绍只要刮风就会扬尘,飘得到处都是。这些浮游粉尘可吸入颗粒物,进而污染空气环境也影响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
在2014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里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深刻把握新时代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动力,坚持以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把握新时代新担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打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环保铁军,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那么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又将由谁来监管呢?为何这样事件会频频发生呢,环境职能部门是否认真履职呢?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