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群众举报后,本社工作人员于2016年12月13日驱车赶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在宏赐堡村找到了这家名为大能碳素的企业。该企业紧挨村落,正在生产,黄色浓烟未经过任何环保除尘处理,从厂房向外直排。厂区内的大烟囱冒出的浓烟同样是向大气直排。污染给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状况带来严重损害。
看到这种情况,本社工作人员拨打了大同市环保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说明该企业污染情况后,环保局李姓接线员说要核实情况。由于该企业与村落没有安全生产距离,本社工作人员还要求环保局给提供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可是,直到本社工作人员离开,也未见到大同市环保局监察大队的车辆前来执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热线要做到24小时畅通,执法队伍接到举报迅速出动,及时处理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检验。
显然,大同市环保局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前来执法。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举报热线对于群众举报从来没有任何回馈,当你拨打大同市环境举报热线问及污染举报是否属实是否有调查处理结果时,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就会告诉你,已经上报,我们就是接电话的,别的不知道等类似情况,环保局责任领导对污染举报不治理不知原因为何?网曝题目为《大同市环保局长赵晓宁:收礼只收高岭岩》 大同市环保局面对多家污染举报但却得不到治理,也不知赵晓宁局长是否又收了企业的高岭岩?直至发稿,也没有收到任何回馈和该企业的相关手续。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本社还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