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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县:永明煤矿被指环评造假
2017-03-31 16:44:07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目的在于通过事前控制预防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然而,有的环评单位或对项目管理不严、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目的在于通过事前控制预防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然而,有的环评单位或对项目管理不严、或专业素质不高、或外包业务、或顺应业主的“特殊要求”,不遵守规则、不按法律规定,在数据上胡乱编造、弄虚作假,让看似层层设防的环评关屡屡“失守”。

明目张胆破坏环境 竟然有环评?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永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煤泥的处理,用卡车拉到附近的山沟里随意倾倒,造成污水横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山沟填满了,用土直接掩埋。

3月23日,记者来到了子长县永明煤矿倾倒现场,记者看到装满煤泥的卡车,一路开到村民所指的山谷中倾倒煤泥,而在下面低洼处,到处都是流出的污水,据村民说道,永明煤矿倾倒煤泥有好几条沟了,填埋满了,就直接掩埋掉,他们这样做已经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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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子长县永明煤矿为什么敢这么明目张胆的不做任何处理肆意倾倒污染物呢?环保局是如何监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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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子长县环保局又将此事反映给了高局长,高局长说道:“这个企业正在生产,我登记一下情况”。高局长纪录下记者所反映的关于永明煤矿涉嫌非法倾倒污染物的问题后,说此事会去调查,调查完了会给记者回复调查结果。

3月24日,记者再次来到永明煤矿倾倒煤泥的现场,发现该企业依然的肆意倾倒污染物。

于是,记者再次来到子长县环保局,在寻找高局长未果后,来到了子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在监察大队办公室,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听说是要了解关于永明煤矿的查处结果时说道:“大队长正在查这件事情,具体结果还没有呢,据我了解,企业有环评手续”。

随后,接到了自称是永明煤矿的打电话给记者,希望给记者解释一下企业的情况。在和记者见面后,一位吴姓自称是负责矿上环保和宣传工作的,说我们的环评正在公示期间呢,没有生产,现在出售的煤炭是以前库存的,我们都停产一年多了,手续我们都齐全。

记者查询子长县永明煤矿的环评公示信息显示,环评所作固体废物为煤矸石,洗选煤矸石全部用于子长县栾家坪乡砖厂做烧砖综合利用。而记者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未查询到该企业任何信息,涉嫌环评造假。

而做为该企业主要固废的煤泥,却是轻描淡写,存在环评不客观,不公正问题,涉嫌隐瞒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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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四种追责情形

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什么行为属于这里的“弄虚作假”,环保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为了增强本条的实际操作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详细列出了四种认定情况。

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事实表明,任何一份虚假环评报告的“出笼”,都离不开环评单位的助纣为虐。因而,打击环评造假行为,要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既严惩投机钻营的项目业主,又依法制裁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以“有案必查,查实必究”昭示决心、形成震慑、警醒愚顽。

子长县永明煤矿涉嫌违法排污和环评造假问题能否被查处?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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