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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县环保局包庇桂良商砼排放污水
2017-04-19 14:57:58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2017年4月17日上午11点,记者途径河北清河县王官庄镇小屯村村西南发现。桂良商砼门口右侧沟里有污水,水沟紧挨着县道,沟里全部是灰水...
  2017年4月17日上午11点,记者途径河北清河县王官庄镇小屯村村西南发现。桂良商砼门口右侧沟里有污水,水沟紧挨着县道,沟里全部是灰水污染严重。

  记者随即拨打了12369环保热线,清河环保局接电话工作人员称:“马上通知包片队长”。一直到下午两点,记者再次拨通1239环保热线,工作人员说已经通知包片孙队长啦,孙队长电话:13103398885,拨通孙队长电话孙队长说“我们执法队已经看过现场啦!对桂良商砼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两句话敷衍了记者,显然环保局在包庇桂良商砼,一个没有环评手续的污染企业,环保执法队去了为什么不执法,难道不用罚款吗?为什么不走正常执法手续?一个干了这么久污染企业清河县环保局为什么现在才发现?清河县环保局到底收了多少排污费?媒体举报清河县环保局不到现场执法,已经够上工作不作为。清河县环保局有法不依拿国家环境保护法当空谈。

  国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清河县环保局包庇污染企业排放污水,上级主管领导是否能处理相关责任人,我们拭目以待!来源:社会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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