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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和县:环保局调查中的企业,为何依然排污?
2017-04-19 14:56:36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近日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东(赵辛线)一家名为(建工商砼)混泥土搅拌站,在厂区后面的废弃砖窑厂的大坑直排污水。本网接到举报后,驱车来到...
  近日南和县和阳镇路庄村东(赵辛线)一家名为(建工商砼)混泥土搅拌站,在厂区后面的废弃砖窑厂的大坑直排污水。本网接到举报后,驱车来到该企业,在该厂厂后发现了排污管道,正向大坑里不断排着发白并带着泡沫的污水,而大坑的水已经变质,气味难闻。随后本网人员致电南和县环保局(12369),并向对方说明情况及地点,接电话环保人员称:已经有媒体反应此事环保局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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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局知道有媒体反应为何还让企业一直在生产排污,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国家对环境保护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来治理,那么南和县对于该企业又拿出了怎样的决心治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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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明文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国家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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