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社记者来到山西省长治市的潞城,其辖区内的一家名为潞安焦化二厂的焦煤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向当地附近的区域上空,大量排放有害烟尘,造成附近许多居民正常的生活、健康都受到了严重威胁与影响。据反映介绍和记者查证没能查到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更然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是,这家焦煤企业如此大量的排放烟尘,和该企业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相关问题举报到环保局后就没了音信。环保局对该企业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就成“谜”!
我们也曾在10月27日报道过这家潞安焦化二厂的情况。不仅排烟污染严重,其企业更是连基本的排污许可证都没有。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2331890248958459&wfr=spider&for=pc
今年山西省环保厅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落实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告》其中“2017年7月1日起未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11月1日起未持证的焦化行业、列入“2+26”城市的太原市、长治市、晋城市、阳泉市的钢铁、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业以及独立粉磨站;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证的其余10个重点行业企业及其余7个市的钢铁、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业以及独立粉磨站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潞安焦化二厂一家查不到排污许可的企业,依旧排烟,潞城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就企业排烟和排污许可证问题拒不回应,涉嫌挑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5号令。该企业如无排污许可证生产排烟,按环保厅公告将被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而潞城市环保局虽然对此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但该环保局如此行径责任领导是否也应按环保厅公告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来追责!
此事我们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