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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蠡县:企业未批先建投产环保局称非渗坑是积水
2017-12-14 15:17:02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编者按:早在2013年、2014年,河北专项治理渗坑并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提出,对2013年渗坑整治情况要进行...
编者按:早在2013年、2014年,河北专项治理渗坑并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提出,对2013年渗坑整治情况要进行后督查,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遗漏的,要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并追究责任。2017年4月针对备受关注的大城渗坑事件,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好全省渗坑排查整治工作,河北省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河北省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5月27日,保定市召开全市渗坑污染排查整治工作调度会,会议传达了省政府渗坑污染排查整治专题会议精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肖占乐要求,对辖区内渗坑排查进行一次“回头看”,切实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打赢渗坑污染排查整治这场硬仗。相关文件的出台,对渗坑排污画上了一个句号。然而,保定市蠡县无名企业的渗坑排污现象确被环保局回复为是积水,非渗坑。渗坑排污已被明令禁止,但这样的禁令对于河北省蠡县的环保局和无名企业而言却如同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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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位于蠡县东丹第二毛纺厂南侧去往地里的小路向东拐,有用石板圈住的三个红色罐体,紧挨罐体东北侧有一用石棉瓦圈挡的渗坑,里面存有大量飘有黑色不明物体的污水,被石板圈上的大罐里有人用铁锹往石板外扔黑色的固体物。该企业究竟是生产什么?记者走访了附近的群众,群众说法不一,有的说是生产石棉瓦,有的说是石板厂。

次日,记者拨打了蠡县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反映了这家无名企业固体废物和企业后身的渗水坑。随后,蠡县环保局监察人员致电称:现在就去调查,随后把调查结果回复。

12月8日,蠡县环保局关于记者反映的问题作出以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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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蠡县环保局的回复中得知:这家无名企业名为蠡县庆合新型材料厂,是一家生产石棉瓦,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的企业,该坑属于企业挖掘,建设冲刷罐车污水防渗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间生产,挖掘过程中,将厂内水管挖断,造成积水,并非渗坑。什么是渗坑?贵局对渗坑是如何理解?厂内什么样的水管能够流出这样的带色带物的水体?关于渗坑的司法认定,本社将会向有关环保专家求证。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该企业按环保局回复属于未批先建,《环保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蠡县环保局却回复称让企业补办环保手续,如此做法和环保法相违背,是否对违建企业是一种保护呢?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呢?

如此高压状态,蠡县环保局对河北省专项治理渗坑行动,是在实际落实,还是敷衍上级?严厉问责机制是落在实处还是喊在口头?对于蠡县庆合新型材料厂未批先建投入生产的行为,是否应该依法恢复地貌?对企业挖掘的渗坑是否依法治理?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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