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11月26环保志愿者来到坐落于山西省忻州市的五台县辖区内,看到两家颇具规模的烧砖工厂,但在这两家砖厂生产作业的同时,存在着排放过量的浓烟废气,甚至在其区域范围内还将附近空域大气空气质量严重拉低,影响并使之附近人民群众也被不良空气带来的坏影响而深受其害。就此问题我们拨打了五台县环境举报热线,可是截止发稿五台县环保局对此事也未给出任何回馈!
据当地群众介绍这两家砖厂在当地建厂生产多年,这样污染存在也非一日两日之,可当地的环境主管监察部门不知为何却没有监管?
根据2015年8月29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出台环境保护方面的律法条文,不是只给人民群众看的。这也是给能为祖国各地的人民群众,可以打造出一个美好自然环境而努力,去为民谋福祉的政府公务人员、国家地方干部去看,去指引的。什么是人民群众的带头人,就是为了保证能给人民大众一个更好,能带领老百姓发家致富,更好生活的人民干部加持的头衔与意义。如若不然,岂不是有负于党和政府对于这些“人民带头人”的信任与嘱托吗!也是对于法律的亵渎和失职!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