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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盂县秀南煤业污水直排 环保局拒监管涉不作为
2018-01-05 15:02:23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盂县一煤矿工业废水直排,渗入地下,煤堆无苫盖遭举报,环保局不查、不纠、不管,让群众质疑环保局不作为,不能积极响应国家环境治理号召,...
盂县一煤矿工业废水直排,渗入地下,煤堆无苫盖遭举报,环保局不查、不纠、不管,让群众质疑环保局不作为,不能积极响应国家环境治理号召,更不能以保护当地环境为职责!

于2017年12月4日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山西阳泉盂县一家名为秀南煤业的企业,在现场看到该企业将大量工业废污水排入进附近的湖泊。据环保志愿者介绍该企业如此排污已有多年,但是当地环保部门却没有管过。就此事记者向盂县环保局环境举报热线做了举报,但是盂县环保局却未能依据环境举报热线管理办法来给举报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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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秀南煤业所属南娄集团,企业所在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的榆树坪。据当地老百姓反映,秀南煤业排水的湖原先是一个水库,秀南煤业建成后,水就往这里排,水库的水也就变质了。而且这些年来,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工业废污水,排进水库,给当地自然环境和附近百姓居民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和对群众的健康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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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也曾被曝光,但是还是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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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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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所说的水库)

就连盂县政府内部都印发了“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水污染防治存在问题整治案的通知”其内容主体就是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落实好治理治污的详尽办法。http://news.huangyesoso.com/details/80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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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的内部条文的对外公布,却有某主管部门单位如此不配合县政府政策,罔顾省市级下达的要求,更是视国家部委出台的法规如儿戏。实在让人汗颜。

国家环保部对水污染,及其防控做出过很多批示,三令五申要求各地方加以监督、巡查、治理、惩处,可是在山西盂县对于企业如此排污,已经是怨声载道,可是作为盂县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却不能依法执法,这也让群众质疑盂县环保局执法能力,为何该企业污水直排环保局不查不究不管,是在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管还是在撑“保护伞”?

此事我们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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