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我社记者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城南污水处理厂看到该企业设在黄河边上的一个排污口正在向外排水。据反映人介绍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一直没有通过水务部门审批,如此排污应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此排污已经多年,也没人管。之后就此事向河曲县环保局作了举报,但河曲县环保局一位薛姓的工作人员却给出如此回应,薛姓工作人员表示:城南污水处理厂所排的污水是达标的,企业的排污口有没有审批不归环保局管,经过和水务部门了解该排污口没有通过水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水务部门正在办理。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不是环保法呢?企业排污口没有通过水务部门审批是否可以排污呢?
薛姓工作人员表示:是环保法,但是是由其他部门负责执行的。
那么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批复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排污口的审批文件,环评批复、验收是如何通过的是否涉嫌违法审批呢?
薛姓工作人员表示:环评审批不需要提供排污口的审批手续,环评批复验收是忻州市环保局审批验收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既然是环保法,那环保部门是否应该执行呢?
薛姓工作人员表示:肯定执行。
又该如何执行呢?
薛姓工作人员:无语!
据查,河曲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自2010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河曲城南污水处理厂所在行政区划位于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登记机关:山西省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址:忻州河曲县文笔镇南元村元头湾。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那么依据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城南污水处理厂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那该企业的排污口未经水务部门审批,是不容许经营的,那该污水处理厂从2010年6月正式投入运营就涉嫌违法,但是该企业就这样生产多年!却没有人管。
城南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就因污水处理不当污染的情况及排污入黄河被曝光,。http://www.sohu.com/a/160681780_444969
根据政策法规司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那么既然国家出台了各项法令法规,就是让大家去遵守的,这些法令法规不仅需要人民群众遵守,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更应该遵守,但是河曲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设在黄河边上的排污口,在没有通过当地水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排污多年为何没有人管,作为地方的环境监管部门河曲县环保局,也是百般推诿,甚至工商登记都显示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也无济于事。群众质疑城南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多年河曲县环保局难道就不应该管吗?为何还为这样违法排污的企业办理环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呢?是在支持企业违法吗还是在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呢?
此事我社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