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社记者接到有关群众举报,反映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的一家饮品公司,隆江饮品有限公司。这家饮品公司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于厂区内排放持续不断的浓烟粉尘,此举造成了当地环境生态严重损害。大气环境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土壤植被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长此以往,附近居民身心健康也将会遭到影响。于2018年4月11日,由于环境举报热线12369跟政务热线合并,本社将此事举报到锦州市政务热线后,一位自称隆江饮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打来电话称,排烟的烟囱是企业生产用的锅炉。但是环保局给政府热线的回馈却变了说法,称这家企业排烟的锅炉是办公室取暖所用的锅炉。虽然同是锅炉烟囱排烟,但生产用和取暖用这两种用途却差别较大,可这就与当地环保局所说的取暖用途差远了。
据相关资料显示:“辽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为确保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指标要求,辽宁将重点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气化辽宁、清洁能源推广等九大工程。其中,在实施高效一体化供热工程中明确要求,今年以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建成区内全部老旧低效锅炉。
随着供暖期的结束,辽宁14个地级市纷纷行动起来,全面打响围剿“毒龙”之役。”
以上资料显示内容不难看出为何环保局会把生产用锅炉说成供暖用锅炉。环保局是在推卸责任吗?
据查,这家名为隆江饮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于2010年11月23日在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双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果汁及蔬菜汁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7564620889U
组织机构代码: 564620889
注册号: 210727004020955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23日
法定代表人: 李双江
营业期限: 2010年11月23日--2040年11月23日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 2017年05月19日
登记机关: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地址: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淮河街8号
经营范围: 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类、果汁及蔬菜汁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严格问责、督导考核等各项保障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调度作用,切实将环保、督查、宣传等各方力量调动起来,真正做到加强引导,强化保障。要制定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决胜。对目标再分解、任务再分解、时间节点再分解、职责再分解、奖罚再分解。要鼓舞士气,科学调度,坚决树立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环保“答卷”。只有切实完成这些目标,及其怀揣着坚定地打赢大气污染攻坚战的决心,才能不忘使命,恪尽职守。企业污染是不争的事实,企业负责人所称的企业生产需要的锅炉到了环保局那里却成了取暖锅炉,义县环保局如此执法是否能让百姓信服呢?义县环保局的回馈也让反映群众提出质疑,环保局不执法,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徇私舞弊是否应该被追责!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