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反映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一家名为渑池汇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排放黑色烟尘,对大气造成危害,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健康隐患。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企业所在地进行走访了解,远远的看到企业厂区内两根烟囱时不时的向外排放黑色浓烟,反映人称就是这两根烟囱经常排黑烟,我们之前也反映过,但根本没人管。
走访后于2018年08月01日,本社将该企业的排烟污染一事反映至了渑池县环保局。反映后环保局给出回馈称:企业正在安装在线监控。这样的回馈不禁令反映人惊讶,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跟企业排黑烟有什么关联么?安装在线监控可以作为企业排污的理由么?当问及企业环评验收情况时,企业和环保局却给出了不同的两种结果。企业负责人称环评正在组织验收,目前还没有验收,环保局给出的回馈却称企业环评已经验收。后我们在环保局官网及政府官网也未能查询到该企业任何环评公示信息。反映人不禁质疑环保局如此是在保护环境还是在保护污染企业呢?其中是否有何隐情呢?我们不得而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十条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中央坚决向污染宣战,开展污染系统治理的首个行动计划。要维持,延展这样的利国利民之行动方案,是要各方一致携手努力迎难而上,坚守岗位来为蓝天碧空保驾护航的。绝不能因私废工本末倒置。反映群众质疑渑池县环保局面对污染企业的如此监管态度是否涉嫌渎职、懒政、不作为呢?是否涉袒护呢?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