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到群众反映,称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工业园区的东晟高科有限公司不断排放黑烟,这样的黑烟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令周围百姓忧心忡忡。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我们走访调查了该企业,在s234省道临近工业园区就看到一根烟囱排着黑色浓烟拖着长尾飘散在整个道路上空,据反映人介绍就是这家东晟高科的企业所排。走访后于2018年8月7日向石龙区环保热线反映了东晟高科排放黑烟的情况,后环保局回馈称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没有生产。这不禁让反映人质疑,若是停产,为何会有黑烟不断排出,烟从何来呢?如此黑烟过往车辆群众都能看到,环保局就看不到么?是环保局的日常巡检工作有没有做到位呢,还是在如此严峻的大气环境治理情况下,石龙区环保局用如此监管态度在袒护企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倡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题、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面对企业排放黑烟,环保局称企业并未生产,欲盖拟彰?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的统筹和百姓的监督,更需要企业的自觉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一句企业停产就能淡化掉烟囱中排出的黑烟?石龙区环保局如此监管态度能否让群众百姓满意呢?让人深思。
此事本社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