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社接反映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一耐火材料厂生产过程中排放黄色浓烟,对周边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及健康隐患。在反映人的带领下我们来到企业所在地巩义市鲁庄镇小相村附近,远远的看到一根烟囱时不时的排放出黄色浓烟,拖着长尾飘散至企业厂区上空,据反映人介绍就是这家企业经常排烟对周边大气造成一定影响,附近别的好多家污染企业都停了,就他家还一直生产着。并说你们也不用反映,反映了也没用。了解后本社于2018年7月31日拨打巩义市环境举报热线将该企业排烟一事进行了反映,但截至发稿本社未收到当局任何实质性调查回馈。莫不是真如反映群众所称反映了也没用?是当地环保部门渎职不作为还是另有隐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十条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是中央坚决向污染宣战,开展污染系统治理的首个行动计划。要维持,延展这样的利国利民之行动方案,是要各方一致携手努力迎难而上,坚守岗位来为蓝天碧空保驾护航的。绝不能因私废工本末倒置。反映群众质疑巩义市环保局面对污染企业的如此监管态度是否涉嫌渎职、懒政、不作为呢?是否涉袒护呢?责任领导是否该被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