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广森先后纠集、指使周广柱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诈骗等50余起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周广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周广柱、王云峰、赵言、甘建民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较为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并攫取非法利益,聚敛巨额财富。周广森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广森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5项罪名,被告人周广柱等14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且均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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