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但是在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逯家湾镇被群众反映的毁田挖沙者李某涉嫌非法盗取国家矿产资源和毁坏耕地却没人管。那李某毁田挖沙为何能肆无忌惮呢?据负责人李某称:是领导“照顾”。不难看出李某能够在此挖沙毁田这领导“照顾”还真是管用!
逯家湾镇挖沙现场
2021年2月2日将群众反映李某毁田挖沙一事反馈给天镇县逯家湾镇罗光宪书记。但是等到的不是罗书记制止违法,而是接到了李某打来的电话,李某表示:“由于欠银行80万贷款还不了,县里的领导跟罗书记打了招呼对我进行“照顾”。并称,在天镇县挖沙的各个乡镇都有。”但是据反映群众介绍:“在此毁地挖沙的李某已经挖掘一月多了,被挖的田地已有五、六亩之多。由于逯家湾镇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土地下的砂层含有大量铁矿资源,再加上今年铁和沙子价格上涨。李某把选完铁的沙子也全部卖掉。虽然当地村民深知挖沙选矿可以谋取高额利润,但是没有关系谁也不敢触碰国家法令法规,当地村民也只得选择把自家的耕地卖给当地那些有政府领导做背景的人,因为只有这些人才能把耕地挖了去挣这份钱!而李某就是所谓有领导做背景的人村霸,所以李某就可以和那些身后的书记、领导去开采挖掘共同获利!”那么李某口中的罗书记和县里的领导是否就是挖沙毁田的保护伞呢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李某挖沙的石咀墩村逯家湾镇镇府约七、八百米的距离,动用了大型的挖掘设备,虽然是在夜间挖掘但是这动静却小不了,那么逯家湾镇政府的领导就不知道吗?还是有人在故意挑衅国家的法令法规呢?
挖沙留下的大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夜间挖沙现场灯火通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国家法令法规?逯家湾镇的罗书记是否就是“照顾”李某毁田挖沙之人呢?在此我们希望国家的法令法规的尊严能得到彰显!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