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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秸秆的被处罚在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却
2023-08-25 16:27:25   来源:知乎   评论:0 点击:

​​2023年8月25日讯: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狼窝沟村一家名为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主营的是石灰岩开采、加工。该企业在...
​​2023年8月25日讯: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狼窝沟村一家名为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该企业主营的是石灰岩开采、加工。该企业在当地已经生产经营多年,被群众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查不到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那么这家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被群众多次举报的企业,在神池县政府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下不知为何却没有人管?

2023年5月25日在当地群众的带领下来到神池县龙泉镇狼窝沟村,远远地望去一处黄白色山地和周边绿意盎然的景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绿油油的大山已经被挖的面目全非。看到企业的场地内停放着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据当地村民介绍:该企业为了规避检查经常是夜间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从不试用任何的抑尘、降尘设施,导致该企业只要生产和刮风时粉尘漫天飞舞,就是这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多年。果然在夜间看到了该企业的生产场面,一股股刺鼻的尘土味让人呛得难受,这时天空中已经飘满了粉尘。而且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和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也查不到任何信息。就该企业相关问题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后,多月后一位自称狼窝沟村里的负责人来电称,这家企业的名称是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企业手续齐全,但是因没有验收去年被政府叫停,今年又开始生产,确实生态破坏严重。经查该企业在2016年忻州市神池县环保局以神环评函(2016)04号对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了批复,但是却查不到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和申领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信息。而忻州市政府热线工作人员则表示:神池县政府对群众举报问题却没有给出任何有关于调查和治理的相关信息。

那么在神池县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排污许可证等问题,没有任何的调查和回馈?据一位村民反馈:平时村民烧个秸秆都有可能被处罚和拘留,神池乡政府和神池县生态环境局为何不管呢?这是不是以后烧秸秆也没人管了呢?而另一位狼窝沟村负责人表示:该企业确实生态破坏严重,现在该村已经移民搬迁,只是在附近地里干活的村民也会和该企业发生矛盾!如果举报没人管的话,不知是否会激化该企业和村民的矛盾呢?也不知该企业查不到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问题、查不到排污许可证等问题,及村负责人所说的生态破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到底应不应该有人来管?一位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来电也曾表示该企业并没有完成建设封闭料棚建设。

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如此开采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普通道路维修与养护;对外承租工程机械;石灰岩开采、加工、销售(筹建)(仅供办理相关许可,在未获得相关许可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复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忻州市政府热线交办的群众反映问题,按照热线的回馈本应是5到7个工作日给出回应,但是神池县政府却无视热线规定,对于神池县润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举报的相关问题依据没有任何调查回应,现在得到的回馈只是知道该企业破坏生态和没有完成封闭料棚建设,而对于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和查不到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等问题却没有任何回应,那么神池县政府及生态环境局为何不能给出回馈,不知是否存在什么猫腻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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